活動訊息

2025.11.03 數據處公告

【轉知】通過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」草案 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及推動健保資料合理利用

為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,並推動健保資料之合理利用,行政院會已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」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
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,AI與大數據應用不僅是時代潮流,更是建構開放政府理念下的必要途徑,但其中涉及維護國人隱私,更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。為因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,衛福部推動制定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」草案,以完備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證,並規範提供或使用健保資料應遵行法定要件、正當程序及監督防護機制等事項,以及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,以確保個人健保資料經依法定程序處理後,可兼顧研究應用、個人資訊隱私及自主權益。

卓院長指出,本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立法程序。

本草案要點如下:

(一)本條例之立法目的、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。(草案第1條至第3條)

(二)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,並定明其任務及成員。(草案第4條及第5條)

(三)健保資料相關資料庫之建置、管理、考核及保險人將健保資料傳輸予主管機關之方式。(草案第6條)

(四)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權責機關,以及主管機關與保險人得委託專業機構或法人辦理。(草案第7條)

(五)申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目的限制、申請者資格、申請方式及非執行法定職務之申請者對於審核結果不服之救濟序。(草案第8條至第12條)

(六)申請者經核准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後之執行方式;主管機關與保險人應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。(草案第13條)

(七)申請者利用健保資料所得利用結果之規範。(草案第14條)

(八)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產生產業利益之回饋方式。(草案第15條)

(九)請求停止利用個人健保資料與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、事由、程序及停止之效力。(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)

(十)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之罰則。(草案第20條至第24條)

(十一)本條例施行前,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,於本條例施行後,仍繼續利用者,其繼續利用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。(草案第25條)

使用規則

  1. 本網站所刊載資料之著作權,除另有規定外,屬於 臺北醫學大學 數據處(下稱「本單位」)。任何人得為非營利目的自由使用。但使用時,不得變更其內容、詆毀或減損本單位名譽,且必須註明來源為「臺北醫學大學 數據處」。
  2. 具有上傳資料權限之使用者,得自行決定其資料之著作權歸屬與授權規則。本網站之使用者,應遵守之,並了解本單位對此資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。
  3. 本單位盡力維護本網站資料之即時性與正確性,但對此不負任何責任。本單位有權不經事先公告,變更網站內容。因此,凡使用者認為涉及其利益之事項,例如使用資格或日期等,請逕與本單位相關業務人員確認。
  4. 本單位盡力維護本網站資料不含任何電腦病毒。但對於任何因下載本網站資料所致電子資訊系統或其他之損害,本單位不負任何責任。
  5. 本網站所提供對其他網站之超連結,僅為使用者之便利。該被連結之他網站,並非本網站之一部分。本單位不保證所連結之他網站存在,亦不對該網站之任何內容、超連結等負責。
  6. 本網站除為提供個人服務之必要外,不使用 cookies ,也不追蹤使用者之網路使用。使用者主動提供之個人資料,除指定目的與分析本網站使用習慣外,不作其他用途。
  7. 本使用規則之修改變更,不預先公告。若使用者對於本規則或本網站有任何意見或建議,請聯繫我們